因某协助义务单位拒绝协助法院执行,曲麻莱法院院长亲自前往该协助义务单位开展释法说教工作。
近日,在曲麻莱法院受理的一执行案件中,曲麻莱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根据查实的线索,向某协助义务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协助义务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冻结扣划。然而该协助义务单位工作人员表示,因没有权限而不予以扣划。经多次督促无果后,该协助义务单位均不予办理相关扣划案款事宜。
曲麻莱法院认为,因该协助义务单位的原因,未能按时开展相关执行工作,严重影响了我院执行工作进度,作为协助义务人,经法院多次督促后仍不配合法院工作,依法应当进行处罚。故曲麻莱法院院长作为本案的执行法官亲自前往该协助义务单位对相关负责人开展释法说教工作,并表示此次只是前期警告,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和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作出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罚款和拘留的决定,同时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经院长亲自释法说教以后,该协助执行义务单位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并主动协助我院开展相关冻结扣划案款事宜。这次现场释法说教宣传工作,不仅体现了我院坚决攻克“执行难”任务的决心,还体现了曲麻莱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路线,达到了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效果,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胜诉权。